发布者:周金芳|时间:2022年11月29日|20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丁XX,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朱X,女,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安徽XX律师。
被告:白XX,男,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原告丁XX、朱X与被告白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XX、朱X共同委拖的诉讼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X将因疫情原因通过微信视频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XX、朱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40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都是在外边做工程的朋友。2021年4月11日,原告丁XX与被告白XX签订了《完全风险责任承包书附加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出挖掘机,原告享有挖掘机租金和维修的费用支出,被告出人工进行施工,享有人工费用的收支权力。下井安装,升X拆除均由被告承担。挖掘机租金按掘进1800元/米计算,总进尺在1500米以内,被告要求原告退场需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签订协议后原告按照约定进场施工,被告没有及时支付费用,于2021年12月26为原告朱X出具了欠条,认可欠原告租赁费40万元,承诺在2022年1月20日前支付,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出具欠条至今被告没有支付原告租赁费用。原告现在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白XX辩称:
我认可欠原告租赁费的事实,但是欠多少钱需要我和公司项目部进行结算,最后以结算单上的掘进尺寸为准,计算出来尚欠原告的租赁费用,欠条上也是这么写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11日,原告丁XX作为乙方,被告白XX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一份《完全风险责任承包书附加协议》,双方就云南XX公司雨汪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事项约定:由被告出人工,被告享有人工费用的收支权利及对人员的指挥权,原告丁XX享有掘进机租金和维修费用的收支以及其他内容。2021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朱X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朱X徐工重工EB2-260型综掘机租赁费人民币400000元(肆拾万元)结算以实际进尺为准。在2022年1月20日前付清,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欠款人:白XX。身份证:XXX********。现原告诉称,被告出具欠条后,一直未向原告支付租赁费欠款,故而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完全风险责任承包书附加协议》、《欠条》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民商事主体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承诺,恪守信用。本案中,被告是与原告丁XX签订了《完全风险责任承包书附加协议》,后又向原告朱X出具了案涉欠条,经本院向两原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确认,两原告自认两人就案涉掘进机的租赁事项中系合伙关系,据此本院认为两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通过当事人的陈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且被告当庭认可尚欠原告租赁费的事实。但被告抗辩称案涉欠条载明具体租赁费用应以实际进尺为准,现因未进行结算,不能确定具体进尺,故无法确定实际的租赁费用。对此本院认为,案涉欠条上确载明“结算以实际进尺为准”的条款,但结合案涉欠条的上下文来看,欠条首先载明被告欠原告租赁费用40万元,其次载明“结算以实际进尺为准”,最后载明“在2022年1月20日前付清,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即当时被告出具该欠条时,欠条上载明的租赁费用40万元确为不确定的数字,但被告又明确“在2022年1月20日前付清,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即被告有在2022年1月20日前结算并付清欠款的义务,否则则要承担支付40万元欠款的法律责任。现上述期限早已届满,被告未按时进行结算,则视为其认可尚欠原告40万元租赁费用。综上,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40万元租赁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的利息,双方没有约定,法律亦无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
一、限被告白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丁XX、朱X租赁费用40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丁XX、朱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白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或申诉的,以法院最终生效判决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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