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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二审,上诉成功,为当事人减少返还彩礼25000

发布者:周金芳|时间:2021年06月09日|8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X,女,199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1,男,199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上诉人秦X因与被上诉人王X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X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X1负担。

事实和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秦X收到100000元彩礼无事实依据,证人与王X1系亲戚关系,陈述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

2.秦X与王XX共同生活三年多,王X1对二人分居存在过错,且在同居期间秦X帮王X1赔偿他人20000元,王X1应返还秦X陪嫁物品或以陪嫁物品折抵返还彩礼数额,一审认定返还60000元彩礼比例过高。

王X1辩称:

其与秦X共同生活一年多,彩礼100000元是存入秦X母亲账户,赔偿他人20000元是秦X母亲和王XX父母各出10000元,并不属于借款。陪嫁物品价值31000元予以认可,同意以陪嫁物品折抵彩礼。

王X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秦X向王X1返还彩礼款100000元、见面礼10100元和项链、手镯、戒指计20000元,合计130100元;

2.案件受理费由秦X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男女双方在恋爱时,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男方应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见面礼和其他彩礼款。从在秦X舅舅王XX家,秦X与王X1见面时,王X1给付秦X10100元,在举行婚礼前,秦X与王X1前往宿州市XX银行向秦X的母亲持有借记卡账户内存入彩礼款100000元,并通过电话告知媒人王X2来看,结合证人王X2的证言和当地风俗习惯,可以看出存在秦X收取王X1彩礼款100000元的情形,为此,秦X提出未收取彩礼款100000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以采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解除同居关系后,男方可以请求女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秦X与王X1分居后,双方互不来往,可以视为自愿解除同居关系,秦X应承担返还彩礼款的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和本案具体情况,秦X以向王X1返还彩礼款(包括见面礼)合计60000元为宜,为此,王X1请求返还全部彩礼款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于法无据,不予以支持。王X1母亲保管王X1给付给秦X三金期间被偷盗,秦X对三金丢失并不存在过错行为,并且属于王X1赠予行为,不属于返还彩礼款范围,为此,王X1请求返还三金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于法无据,不予以支持。秦X提出王X1返还陪嫁物品的请求,系基于同居关系财产基础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同居关系财产分割请求权,而本案基于婚约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返还彩礼请求,不基于同一基础法律关系,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宜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为此,对秦X提出请求王X1返还陪嫁物品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于法无据,不予以采纳。秦X可以另行向提出同居关系财产纠纷诉讼。综上所述,王X1与秦X解除同居关系,秦X应承担返还彩礼款的责任。

一审判决:

一、秦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X1返还彩礼款60000元;

二、驳回王X1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2元,减半收取1451元,由王X1负担600元,由秦X负担851元。

二审法院认为:

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男方欲与女方缔结婚约,一般通过媒人确定或者经过媒人中间说和给付女方现金、财物等作为彩礼及给付现金的数额。秦X与王XX均认可王X2系媒人,王X2一审出庭陈述了女方要求100000元彩礼,男方给付的事实。一审法院采信王X2证言认定王XX给付100000元彩礼并无不当。因秦X与王XX举行结婚仪式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王XX所给付的彩礼应否返还以及返还数额,要结合给付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期间是否存在合理大额开支以及是否存在怀孕流产等情况综合判断。王XX合计给付彩礼110100元,秦X虽主张共同生活期间为王XX支付赔偿款20000元,但王XX主张该20000元系女方父母及男方父母各出10000元支付,秦X也未能举证证明该20000元系自收取彩礼中支出的证据,故对秦X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二审期间,王XX对于秦X支出30000余元购买陪嫁物品的事实并无异议,并同意折抵彩礼。因二人共同生活期间使用了陪嫁物品,故陪嫁物品不能以购买时价格进行折抵。综合考虑到本案上述因素,本院酌定以秦X返还彩礼35000元为宜。

综上,秦X上诉请求部分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因二审期间双方均同意以陪嫁物品折抵彩礼致判决结果变动,本院予以变更。

二审判决: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秦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X1返还彩礼款60000元”为“秦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X1返还彩礼款35000元”;
三、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1元,由秦X负担446元,由王XX负担10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秦X负担400元,由王XX负担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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